关键词
案例回放
L大学就能源与动力新型驱动综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,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公司进行公开招标。中标结果公告后,A供应商提出质疑,因对质疑答复不满,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A供应商投诉称,采购人L大学和采购代理机构B公司就质疑事项未作出实质性答复,质疑回复落款公章为“L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”,而非“L大学”,该学院不属于独立单位,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,属于无效答复。
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,根据采购人L大学和采购代理机构B公司签订的《委托代理协议》,采购人L大学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B公司,采购代理机构B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且加盖了B公司公章,答复内容符合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。投诉人所称落款为“L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”公章的答复,实则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附件材料,且采购人L大学对该答复予以认可,因此不属于无效答复的情形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。
问题引出
1.质疑答复函必须加盖答复单位公章吗?
2.质疑答复函落款公章与采购人名称不一致,有效吗?
专家点评
针对问题一,依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,以下简称94号令)第十二条,供应商所提交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,签字或者盖章,并加盖公章,但是对于质疑答复函是否必须加盖公章没有明确。有人认为,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只要在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就是合法有效的,与有没有盖公章并无关系。也有人认为,未盖公章说明可以对回答内容不负法律责任,从而认定不属于公司行为。
记者查询了解到,财政部曾在答复网友问题时明确“采购人、代理机构书面答复供应商质疑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。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,可依法提起投诉。”同时,财政部也处理过类似案例,政府采购信息公告(第二千三百二十三号),投诉人诉称“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为电子版,但未加盖公章,也没有相关人员签字,真实性无法验证”。财政部最终认定投诉成立,并责令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。
针对问题二,94号令第五条明确,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,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。也就是说,可以是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质疑,也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进行答复,但不管谁答复,都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。本案例,L大学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B公司,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,且加盖了B公司公章,应当是有效的,至于提供的附件材料有点多此一举。但是,如果该项目答复主体是采购人L大学,落款单位公章为“L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”则不合适。因为“L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”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所盖章不具备与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,所以不能代表采购人L大学盖章。
法规链接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
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,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。
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。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;
(二)质疑项目的名称、编号;
(三)具体、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;
(四)事实依据;
(五)必要的法律依据;
(六)提出质疑的日期。
供应商为自然人的,应当由本人签字;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,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,并加盖公章。